捐款协议
《捐赠协议》
捐赠方(甲方):
证件号:
受赠方(乙方):成都市龙泉驿区爱心学苑助残中心
机构代码: 52510112MJQ045512T
“成都市龙泉驿区爱心学苑助残中心”,是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残联、教育等单位大力支持下,在民政局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助残专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到:
1、为自闭症、语言发育迟缓、多动症、脑瘫、唐氏等特殊孩子们提供专业的康复训练;
2、个案评估、家庭干预指导;
3、其它基于以上工作范围而延展的相关领域;。
为弘扬中华文化,发展助残公益事业,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捐赠
1、现金: □人民币 □美元 □其它外币( ) 元;
2、实物:
3、其它:
第二条、赠与财产用途:
第三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将现金付至乙方指定账号;或将非现金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同时依法为甲方提供其因捐赠所应享有的减免税政策证明文件。
3、对于不适宜保管或不适宜直接用于本协议约定用途或超过本协议约定用途实际需要的赠与财产,乙方有权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条、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根据国家和机构自己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市龙泉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成都市龙泉驿区爱心学苑助残中心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中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白福松
电话: 电话:028-64745122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人民币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三支行
账 号:5105 0143 6308 0000 2890
户 名:成都市龙泉驿区爱心学苑助残中心